判決書指出,黃男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在交友軟體Good Night認識了受害者,他利用兩人在LINE聊天的內容脅迫妹子或不跟自己其一同前往汽車旅館,就要在網路散布聊天過程中討論之性愛經驗等話題。
妹子迫於無奈,於2月18日上午10點多跟隨黃男到高雄一間汽車旅館,黃男要求妹子把衣服脫光、不准拿手機、進去浴室洗澡,然後拿著自己的手機闖進浴室拍下妹子裸體洗澡的影片。
妹子驚慌失措,黃男又藉著拍了裸體片當作威脅,逼妹子幫他打手槍,過程中黃男將手觸摸妹子下體,並脅迫妹子幫自己口交,直到妹子感覺噁心想吐才停止,以此脅迫及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妹子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妹子後來報警,高雄地院審理此案,黃男辯護人主張其「年輕氣盛、控制力不佳」,且事後坦承犯行、有意和解,希望法官能讓黃男緩刑。但是法官並沒有這樣做,法官認為黃男的行為已經讓妹子身心受創嚴重,產生焦慮與適應障礙症,而且雙方也沒有和解,批評黃男「惡劣至極」,依照「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8個月,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他3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