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朱女與游男於2005、2006年間認識並同居,關係形同夫妻,朱女多年來照料游男生活起居,外界亦多稱其為「游太太」。2017年11月間,游男因肺癌惡化住院,朱女於11月16日持游男的印鑑及存簿,將其在屏東滿州鄉農會的18張定存單辦理解約,共計4658萬960元轉入自己帳戶。事後因游男家屬抗議,朱女為避免農會職員困擾,於同月20日將款項匯回游男帳戶。
游家子女對此憤而提告朱女詐欺、偽造文書,指控其趁游男意識不清時盜領財產。刑事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大逆轉改判朱女無罪定讞。家屬另提民事訴訟索償朱女變賣名車等款項,亦遭法院判決敗訴。
隨後朱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筆4658萬餘元為游男生前贈與,要求繼承人先給付其中1000萬元。游家子女則辯稱,游男住院期間意識不清,不可能達成贈與合意。
不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發現,律師曾到院見證游男簽署約定書,游男當時雖體力不濟,但仍能清楚回應律師提問並閱覽文件。此外,義大醫院主治醫師也證稱,曾針對財產轉移一事詢問游男,游男明確表示「了解自己轉移財產金額為8千多萬」,且轉帳對象是「我老婆(指朱女)」。
法官認定,游男於神智清楚時已有概括贈與財產予朱女之意,贈與契約合法成立,維持原審判決朱女勝訴,游家繼承人須連帶給付朱女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