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楊男在案發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已在現場等待約10分鐘,且透過系統通知買家皆未獲回覆。然而,買家證稱自己下樓時並未看到人影,並提供錄影畫面存證。
法官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畫面比對,發現楊男於晚間7點54分58秒抵達,卻在7點55分21秒就騎車離去,隨後便未再返回現場,明顯與其說詞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楊男身為外送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的餐點,其行為已構成「業務侵占罪」。
法官考量楊男事後否認事實、未賠償顧客損失,且該名買家反應並非第一次遇到楊男未送到餐點的情況,最終判處楊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追徵餐點價額615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