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與劉女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劉女指控吳男在微信朋友圈頻頻發文放話稱她「腳踏多條船」,還揚言要把交往期間贈送的名錶鑽戒要回來,貼文中甚至出現「我再次警告!我一定不放過你」等語句,讓劉女覺得被恐嚇且名譽受損,因而提告。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貼文沒有提及劉女姓名、帳號及照片,讓一般閱覽者難以直接連結劉女,且內容多是分手後的情緒抒發,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劉女指控吳男曾在貼文中放話要「潑酸」、「不放過妳」,但檢方調查發現,吳男沒有說過「潑酸」等語,至於「不放過妳」是在感情爭執情境下的情緒性警告,沒有具體表示要危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不符恐嚇罪要件。
此外,劉女控訴吳男曾恐嚇要散播與她的性愛片,但相關行為發生時間早於《刑法》妨害性隱私罪施行之前,檢方依法不溯及既往。檢方檢核證據,發現吳男轉傳給劉女的照片沒有拍到私密部位,也無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的影像,難以用「散布性影像」罪責相繩。
劉女不服提出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為,貼文未揭露可辨識特定對象的資訊,一般閱覽者難以確認指涉對象,且相關言詞未具體指向危害生命或財產,因此認定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依法駁回再議。
另外,吳明達曾因涉入電信詐騙案遭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經檢方調查後認定,吳男僅是被朋友加入「巴黎一家親(越南)」的Telegram詐騙群組,並未招攬投資或參與詐騙分工,也沒證據顯示他從中獲利,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