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主張,雙方於2020年4月簽訂租約,議定每月租金1萬2500元,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等由房客自行負擔,但因洪男曾表示可能在2024年7月31日後搬回台南居住,因此雙方口頭合議以該日期為租約到期日,至於契約中所稱「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有以相同價格相同條件繼續承租之權力」,陳女認為若要續約則須經其同意,再另定契約。
陳女指述,洪男曾說若買房子或搬回台南就不租了,因此才會把租約定於暑假期間,但洪男已經買房,卻在租約終止後不返還房屋,認為對方無權占有,因此向對方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將房屋騰空返還,並於2024年8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止,按月給付1萬8000元。
洪男辯稱,雙方簽約時達成「「長租10年,不漲房租」,租金採年繳制,每年匯款15萬元,但在政府推出新青安政策後導致房價大漲,陳女欲以高價將該房屋賣給自己遭拒,因此提出欲將租金調漲至1萬6500元,並將租約改為1年短約,藉此達成逼迫搬離的目的。
洪男表示,已明確告知將依照原賃內容繼續承租,並將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的2年份租金,分別在2024、2025年7月30日匯入陳女郵局帳號,已符合租約內繼續承租之權利。
法官認為,關於租期、租金、押金、租金繳納方式及「租約到期後,承租人有以相同價格相同條件繼續承租之權力」等內容,雙方居不爭執且有租賃契約書佐證,針對相同條件續約權力部分,陳女解釋須經其同意,但從雙方提供事證,均無「須經出租人同意」相關內容,因此租約自當以契約書面文字為準。
雖該租約已於2024年7月31日到期,但洪男已明確表示將照租約內容繼續承租,並以將2年份租金分別匯入陳女帳號,足見其已依約行使續租權利,而陳女亦無法證實雙方另有合意該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租,堪認資賃關係已經延展而繼續存在,洪男屬合法占有該房屋亦非受有不當得利,因此駁回陳女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