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張翁前年與19歲患有精神障礙的兒子,於中和中山路以每月6000元向75歲房東洪婦承租雅房,不料入住後,洪婦才以網路費、水電、瓦斯等費用為由,要求張翁每月需多支付3000元,讓他因而心生不滿。
前年10月29日上午7時許,雙方再次因電費產稱爭執,洪婦要求張翁平分電費,讓他不滿嗆聲並揚言退租,同時要求對方返還1萬5000元押金作為補償,但遭洪婦拒絕並以三字經出言辱罵,張翁因而理智斷裂,當場持長達56公分的刀械,朝洪婦頭、頸、背部等處猛砍10多刀。
洪婦遭砍倒重傷倒地後,張翁然不罷手,還上前徒手掐住洪婦脖子,直到確認對方斷氣才放手,後洪婦被送往醫院搶救,最後宣告不治,事後檢警相驗遺體,確認死因為出血性休克與呼吸衰竭。
張男被依殺人及持有刀械等罪嫌起訴後,新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庭審理,國民法官合議庭認為,張翁行為當下辨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均未顯著減低,因此不是用減刑,而殺人部分雖有自首,但卻為真心悔悟,因此也不予減刑。
評議時,合議庭審酌張翁犯案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等一切情狀,最後分別依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及殺人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