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則影片為蕭男在去年10月間前往桃園市某派出所檢舉違停,過程當中雖自稱是老百姓,但後來又拿出「警界學長」學長的架子,不但要在場員警記得警方的四大任務,甚至對員警大聲咆哮,結果反被依違反《社維法》、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事後他將影片貼在社群網站TikTok上。
民視因此引用蕭男影片製播成新聞,並以「自稱老百姓還咆哮員警 網紅“瀟湘公子”檢舉違停被法辦」為標題,事後蕭男以此對民視及公司王姓代表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
此案經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轉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該案積極證據不足,且依最高院過去判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TikTok隱私設定規範亦載明,發布內容可能會被任何人看到並加以分享而出現在搜尋引擎、部落格、社群媒體及新聞網站中。
此外,檢方衡量蕭男與警方之間的衝突糾紛,具有新聞公益性,而民視於YouTube頻道播放時,未逾越報導之必要及合理範圍,因此無蕭男所指控擅自重製刊登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況,檢方最終對民視做出不起訴處分,若告訴人不服,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