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姓少年與盧姓少年原為國中同學,2024年9月,兩人在校內發生衝突,盧男竟揮甩電線抽打江生,造成其右肩留下的紅腫傷痕。兩個月後,盧男又趁江生在國中操場活動時,再度撿起石塊朝他猛擲,導致江生右小腿擦傷見血。事後盧男因兩度傷害同學,遭少家法院裁定告誡。
江生與家長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他表示,國中三年就學期間,期活在盧男的欺凌陰影下,身心飽受煎熬,精神瀕臨崩潰,甚至一度爬上學校女兒牆企圖跳下自殘,幸好老師及時發現才制止悲劇發生。
盧男在庭上坦承動手,但辯稱對方受傷不重,認為求償金額太高,且對方指控遭霸凌一事也不是事實等。法官審理則認為,盧男傷害行為已經少家法院調查審理做成告誡裁定,盧男對此亦不否認,顯見犯行屬實。至於江生指控霸凌部分,在少家法院調查過程並無提及,江生也未提出其他事證,因此未予認定,判盧姓父子須為盧生傷害行為連帶賠償醫療費25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合計1萬250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