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約砲稱遭下藥性侵 事後得知對方有HIV
新北市A男控告鄺男下藥性侵、偷拍、隱瞞HIV感染者身分,新北地檢署偵查後裁定不起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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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約砲稱遭下藥性侵 事後得知對方有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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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9:26:00

記者:

呂健豪

新北市1名A男指控,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鄺姓男子,受邀前往對方板橋住處,結果遭對方下藥性侵、拍攝性愛影片,甚至在性行為結束後,對方才告知自己為HIV感染者,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妨害性自主及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不過案件移送新北地檢署後,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裁定鄺男不起訴處分。
據A男指控,去年3月17日受邀前往鄺男住處,2人見面後隨即發生性行為,不料完事之後,鄺男才告知為HIV感染者,接著又在飲料中下藥,趁其意識不清時,再度以肛交方式性侵得逞,過程還被鄺男拍下;3月24日A男再度前往鄺男住處,又被以相同方式性侵。
對於相關指控,鄺男應訊時供稱,17日當天是A男第一次到自己住處,雙方各自洗澡後就到客房發生性行為,但他在性行為前有告知對方,自己有服用控制藥物,對方應該知道自己有HIV,而且當時也問過A男是否要服用預防HIV的藥物PREP,但對方表示不用,且A男是1號,過程中也沒有使用保險套。
鄺男說,中間休息時間,有提供全新的飲料供A男飲用,而家中貼有「錄影中請微笑」的標示,只是表達有監視器,但其實實際上家中並未裝設監視器,只是因為有人會來住處,所以才貼此標示。
而3月24日情況據鄺男所述,A男再次來到自己住,目的就是約砲,當天2人有一起吃飯,還告訴對方當天不發生性關係,是A男離開以前,表示他晚上睡不著,詢問是否有解決方式,因此才提供安眠藥給對方,當下只想讓A男趕快離開。
檢方調查認為,A男指控遭下藥性侵,但是否並未立即報警或到醫院檢查,也沒有留存相關對話紀錄等證據,反而在數日後又與鄺男相約見面,想要再發生性行為,與一般遭強制性交被害人事後避免與對方接觸或交惡的行為反應不同,加上無積極證據,難以僅憑單一指述認定鄺男犯行。
此外,有關拍攝性愛影像一事,警方前往鄺男住處搜索,並未發現攝影設備,而鄺男手機當中也沒有與A男所述相符的性影像或相關對話紀錄,因此難以認定偷拍犯行。
而隱瞞患有HIV與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部分,根據鄺男自稱定期服用抗病毒藥物,從3月至7月間共6次抽血檢驗,病毒量皆在20 copies/mL以下,依相關醫學證據顯示,即使鄺男與A男未使用保險套從事性行為,應無傳染的重大風險,因此難以認定鄺男有明知自己為HIV感染者而與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的犯意。
綜合各項客觀證據,檢方認定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鄺男犯有A男所指控的相關犯行,應認定犯嫌不足,最終予已鄺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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