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紀男與花花為網友,2人相約在去年6月28日一起投宿板橋某旅館並發生性行為,當天晚間6時許,詢問對方是否有戴保險套,紀男表示沒有準備,因此當下花花拒絕發生性行為,卻因對方體型的優勢,而無力抗拒,遭對方性侵第1次得逞。
2人結束性行為後,一同前往夜市吃晚餐,飯後再回到飯店休息,到隔日凌晨3點左右,紀男趁花花熟睡之際,用手指插入花花陰道內,以此方式性侵得逞;凌晨5時許,紀男再次趁女方於睡夢中,先以生殖器插入對方肛門,隨後再插入陰道直到射精為止,第3次性侵得逞。
不過對於女方的指控,紀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約好要發生性行為,不需戴保險套也是女方同意,約砲前花花僅表示,如果當天遇到生理期才要戴保險套,但當天並非她的生理期,而凌晨的2次性行為,女方均知情且無反抗,並未使用強制力強迫對方,更未對其從事肛交的行為。
而花花則聲稱,忘記第1次是以何種方式遭對方強迫,僅記得受制於對方體型高大,雖曾嘗試推開對方,因此無法掙脫;凌晨3點多遭到指侵時,因為被痛醒,揮手制止並表達拒絕後,紀男才停手;凌晨5時許,紀男再度趁她熟睡,將生殖器插入肛門、陰道內性交,直到射精才結束,隨後雙方便繼續各自睡覺。
不過檢察官檢視花花事後前往醫院驗傷的診斷書,並未在其肢體、陰部、肛門發現明顯外傷,因此是否遭受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甚至肛交等行為,仍存疑點;此外,花花供稱第1次遭性侵後,2人還一同前往夜市吃飯,後面2次則是在被性侵後,隨即繼續睡覺,因此認為雙方在性行為後互動並無異常,且未見花花有特別迴避、不喜紀男的舉動。
雖花花表示曾向友人告知此事,但是透過打電話的方式,並未留下文字紀錄,而該名友人也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檢方認為花花的指控缺乏客觀證據、證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紀男相關犯行,最終不起訴處分紀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