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詐領助理費1455萬元涉嫌貪污,一審被判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黃紹庭仍認罪坦承犯行,1月底審結仍判黃紹庭緩刑,但需支付公庫部分從1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另需接受7場法治教育。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2023年新修正的《選罷法》第26條排黑條款,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亦即無論刑期長短、是否獲得緩刑,只要是因貪污罪定讞,便喪失登記參選公職的資格。黃紹庭二審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獲緩刑,依據同條文規定,一旦未上訴即告定讞,也就無法登記參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