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微見/前政治工作者
有人說,李貞秀的爭議只是「國籍、設籍年限與言行失當」的問題,但事實遠比表面複雜。這場風波告訴我們一個明顯的事實:當制度失效時,即便法律明文規定,也可能被忽略,而個人的資格問題只是暴露制度漏洞的表象。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其實已有明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須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擔任公職;同時,依《國籍法》第20條及相關任用規範,公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這些制度設計,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涉及公權力行使者對國家之忠誠義務與制度信任的基準。
既然法律存在,那問題就不應該發生在今天,而應該在一開始就被處理掉。當民眾黨提報不分區名單時,負責把關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本來就有責任確認候選人資格是否完備,包括國籍狀態是否清楚、設籍年限是否符合,以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如果在那個時間點就發現疑義,依法要求限期補正,補不出來就喪失資格,事情根本不會進入下一個階段。
但現實是,這一關沒有被認真對待。李貞秀順利被列入名單,順利當選,甚至完成宣誓之後,問題才被放大檢視。這不是法律突然出現新解釋,而是原本就應該被確認的事情,被一路忽略。更關鍵的是,這段時間並不短,從名單提出到實際就職,中間有足夠的時間重新檢視、補件、甚至做出行政判斷,但相關機制卻選擇沉默,讓問題一路延後,直到政治衝突點燃之後才全面爆開。
當爭議真正爆發時,另一個問題也隨之浮現:責任的消失。原本應該負責資格審查的機關,沒有清楚說明當初的判斷基準,反而將問題轉往陸委會,制度上沒有明確的責任軌跡。這種情況其實比個案本身更值得擔心,因為它代表的不是單一失誤,而是一種可以被複製的失能模式——只要撐過審查、拖過時間,問題就可能不再被處理。
李貞秀事件並不是不可預期的狀況。依民眾黨不分區制度的排序,本來就可以推估誰有機會進入國會,換言之,在名單確定的那一刻,風險其實就已經存在。如果制度運作正常,這種可預見的風險理應被優先處理,而不是被忽略,甚至被放任進入實際權力運作的階段。
所以,李貞秀事件真正刺眼的地方,不只是她個人的資格爭議,而是整個過程揭露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法律並沒有缺席,規範也不是不存在,而是該執行的時候沒有人執行,該負責的時候沒有人負責。當制度的第一道防線失守,後面所有的爭論,都只是在替前面的失職收拾殘局。這不是個案,而是提醒我們:制度能否落實,遠比個人的資格更重要。
這也是為什麼這件事會讓人感到不安。因為它不是單一政治人物的問題,而是一個制度在關鍵時刻失靈的縮影。如果這樣的情況不被檢討與修正,那下一個爭議,不會是例外,而只是時間早晚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