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2024年2月18日上午,張男時任某國小科任教師,他開車載著未滿14歲女學生前往利嘉林道自然中心。抵達後,張男將車停在路邊,竟從駕駛座爬到後座女童身旁,並將女童抱起、側坐在自己腿上。在密閉的車內空間,張男先是用口含住女童右耳,接著讓女童躺在自己腿上,並以左手拍打其屁股,最後甚至試圖親吻女童嘴唇。
張男曾傳送「可不可以退回師徒關係,那時反而可以無所不談,無所禁忌」、「我可以拿掉那些不切實際的念想」、「還是當我的前世小情人比較好,至少沒有愛的顧忌」、「是我不對,對你無禮」的文字訊息給女童。
女童當時畏懼張男的威權而隱忍,直到張男索吻時才驚覺不對,趕緊轉頭閃躲。案發後,女童回家不斷哭泣,情緒崩潰到對祖母說「我可以換耳朵嗎?因為老師親我的耳朵」、「不要再讓老師進家裡」,甚至看到張男的手就會發抖,顯見身心深受重創。
檢警偵辦時,張男矢口否認有任何猥褻行為,關於自己的行為動機,提出一套令法官難以採信的辯解,被告辯稱自己是把女童當成女兒看待,主觀上並沒有淫念。之所以有這些肢體接觸,是為了「教育」女童,要告誡她不要隨便私下跟別人出去。
至於犯行,張男辯稱自己只是把女童拉起來坐好,並沒有抱她,更沒有含耳朵。他聲稱拍打的是大腿外側而非屁股,至於索吻也只是作勢,並非真的要親。
法官在判決中嚴厲斥責,張男身為人師,本應守護學生身心發展,卻利用女童思慮未臻成熟、處於弱勢地位的機會,滿足私慾。張男偵查初期矢口否認,辯稱是「把女童當女兒教育」、「測試女童是否對人人都好」,直到法院準備程序時才改口認罪。法院考量張男最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因女童及其家屬感受極大恐懼,案發後至今不願原諒,雙方也未達成和解,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