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妻子2024年初發現丈夫時常與他人通話,因丈夫手機未設密碼,也同意查看,因此妻子翻閱丈夫手機,卻發現與一名女網友除了通話紀錄,還頻繁更換聊天身分,見其對話內容有逾越一般男女往來之分際、遮掩變換身分,認為2人有外遇之情事,加上過去丈夫曾因外遇向她保證「沒有也不會了」,好不容易信任卻又見親密對話,憤而向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
不過開庭時,一方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一方則強調2人於網路認識,並未碰過面,也無任何超越男女交往分際關係,僅簡單問候,強調曾告誡過對方注意用詞,雖未予回應當中言語,惟對方自稱是他的自由。
而法官認為,2人對話雖見「老公」、「等妳喔」等語,不過對方於半小時後僅回覆「到家了」、「怎麼那麼晚才要睡覺」,難認超越一般往來;又現今通訊軟體眾多,互取綽號、暱稱,或談論虛構情節、捏造網路人格,甚至藉由裝扮謊稱生理性別之互動,難免過於寬鬆或帶有遊戲意味,未必反應真實情感;同時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2人發生性行為,因此駁回妻子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