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林男與被害人A女(化名)原為同居情侶,2023年初,A女因無法忍受林男長期的言語及肢體暴力提出分手,並一度躲往友人住處。1月12日晚間,A女在林男不斷聯繫下,打算好好說清楚,於是前往北區的租賃套房進行談判,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翌日上午,林男在上班前要求與A女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儘管A女明確表達分手在即,認為「男女關係不明確」,不願意且出手反抗,林男仍憑藉180公分、80公斤的體型優勢,強行壓制僅158公分的A女,脫去其衣物強逞獸慾,過程不但沒戴保險套,還射精在女友體內。
林男於庭訊時全盤否認犯行,辯護律師更指稱A女在案發後仍與林男共進晚餐、出遊,甚至稱呼其為「老公」,認為是看在林男即將前往美國、接任300萬年薪的高薪工作,卻拒絕復合,且A女才憤而「報復性提告」。
但承審法官認為,「熟識者性侵」的被害人,常因情感拉扯、恐懼或不願聲張,而出現與加害人維持表面互動的行為,這並不代表當下是合意,此案關鍵在於案發後,A女立即傳訊息質疑林男「強迫人家跟你做最後一次」、「這就是你愛我的表現」,而林男當時回覆「對不起早上衝動了」、「對不起我腦袋不理智真的很怕你走」,等同承認違反意願。
法官審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不佳,加上兩人體型差距懸殊,被告確實以強暴手段剝奪被害人性自主權,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