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顧問廖茂霖指出,在台灣每年被檢舉的公司行號,「服務業」幾乎總是佔據第1,除了以「變形工時」排班,雇主經常在徵才時稱「月休8天」;然而以一年365天為例,並遵循週休二日制度,一年應休假104天,不過月休8天卻僅有96天,只要勞工檢舉,雇主可被主管機關罰處2至100萬元。
此外,即使上班期間,公司規定休息1小時、上班時數9小時也屬於違法,因為《勞動基準法》中規定,每工作4小時,就至少休息30分鐘。
貼文曝光,就有網友同感表示,小店多數月休不到8天,曾月休6天,老闆娘竟已在違法之下聲稱此為「變形工時」,更要員工簽署「自願書」;一票網友無奈表示,事實上不是企業不知法,而是「罰金比壓榨後的成績還要便宜太多」,因此選擇避重就輕,笑說「對於真正大企業的服務業來說這種罰款根本不痛不癢,還不都是壓榨員工錢照賺」,感嘆這就是「資本世界」,總是有其他員工輪替賣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