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與被害女子A女原為上下樓鄰居,租住在八里區某分租套房,2022年11月某日下午,吳男見A女下班,先是在樓下守候,隨後尾隨A女上樓,並主動敲門送東西,A女基於禮貌以餅乾回禮,吳男便以房間很大為由要A女進房間,但被害人不願進門,僅在門口看了一眼就返回房間。
當晚5點多,吳男再次跑到A女房門口藉稱要加LINE好友,趁A女不注意時闖進房內,A女嚇得跌坐在床,吳男再次性騷擾,乘其不及抗拒,大膽伸手觸摸A女的頸部,除伸進衣服亂摸後背,又隔著衣服觸碰腰部及左胸腋下。
A女驚覺受辱,奮力撥開對方手部並將其推出房外,憤而傳訊向女房東求救:「我覺得很可怕,隔壁阿伯對我做出不舒服的舉動!」並隨即報警處理。
士林地院審理時,吳男全盤否認性騷擾,但是說詞卻漏洞百出,先是推託「只有講黃色笑話、問對方有沒有男朋友」,後又辯稱:「我進房不到5秒就出來了,可能是她聞到我酒味很臭才告我。」
然而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赫然發現吳男進出A女房間的時間長達2分45秒,與其供稱的「不到5秒」嚴重不符。法官認為,若非真的受侵害,被害人何須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就傳訊給房東稱「身體被觸碰」,且情緒吻合受害者反應。
法官審酌,吳男為逞私慾,無視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導致被害女子身心受創、留下陰影,且犯後始終否認罪行、態度不佳,亦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最終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處吳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