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被告坦承長期將女兒關在大甲區住家房內,時間長達2年以上,並限制其行動自由。依據法醫鑑定結果,被害人最可能死於飢餓與營養不良。被告供稱每日僅提供極少量食物,甚至在被害人試圖離開房間時施以毆打,長期造成精神與肉體凌虐,最終釀成悲劇。
法院調查還發現,被告於去年9月21日即已察覺被害人死亡,卻未報案,反而拖延至4天後才處理,期間還噴灑芳香劑、以鹽水清洗地面,甚至於9月25日刻意以白布遮蔽監視器鏡頭後,進行搬動屍體與清理現場等行為,明顯具有湮滅證據之意圖。
辯護人主張,被告是因潔癖或強迫傾向,基於衛生考量才清理現場,法官認為,此說法與常理不符,若真為潔癖,應於第一時間處理屍體,不可能延誤多日,認定該辯解「顯屬荒謬」,不足採信。
法官指出,本案相關證人多與被告具親屬關係,長期對被害人遭受不人道對待保持沉默,顯示被告對其周遭親人具有影響力,存在高度串證風險;再加上被告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具有逃亡動機。
綜合考量社會安全、司法程序順利進行及比例原則,合議庭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取代羈押,因此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並持續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