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在負責桌球社訓練期間,明知小玲年幼無知、性觀念尚未成熟,竟於週一至週五的社課或暑期訓練休息時間,以提供手機玩遊戲為誘餌。趁小玲專注於手機遊戲、疏於防範之際,黃男多次撫摸其大腿及下體私處,平均每週猥褻得逞2次,受害次數高達46次。
法官在判決中嚴厲斥責,黃男身為師長,本應保護學童,卻為滿足私慾,長期且反覆對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幼女施暴。此舉不僅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更嚴重破壞家屬對師長的信任,對女童的人格發展及身心健全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據悉,這並非黃男首次犯案。他先前已因對另外7名女童伸出狼爪,遭高等法院加重判刑7年,並遭地院判賠其中2名受害者家屬共66萬6千元。針對此次對小美的惡行,辯護律師雖以黃男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為由請求減刑,但法官認為其行為在客觀上無法引起社會同情,且至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不予減刑,決定重判11年以示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