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林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從2024年起,以兆豐銀行即期賣出的匯率作為基準,扣除0.001後,利用LINE聯繫不特定的客戶,這些客戶再用新台幣與林男直接兌換日圓,林男則從中賺取匯差。
而陳女則於2024年12月與野口晴寬取得聯繫,野口晴寬表示欲以日圓購買新台幣110萬元,陳女轉達林男後,雙方約好時間地點,林男攜帶120萬元現金抵達,陳女則駕駛小客車前來,3人在車內進行交易,過程由陳女充當翻譯,交易完成後,陳女獲取8000元報酬,林男以此方式賺取價差牟利,並賴以為生。
檢警在偵辦野口晴寬台日跨境運輸毒品案件時,發現野口晴寬在台購毒資金都是由陳女向林男兌換取得,旋即持索票及拘票對兩人執行搜索拘提,北檢20日偵結,依《管理外匯條例》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罪起訴林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