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赴美遊玩後關係變調,親友皆知
原告主張,他與被告 B01(粿粿)於 111 年結婚並育有一女。然而,被告 B02(王子)身為兩人好友,卻在 114 年 4 月間與被告方一同赴美國遊玩返臺後,開始與 B01 頻繁往來、同進同出。兩人的互動已超越一般社交界線,甚至毫不避諱地讓周圍親友察覺其親密關係,導致原告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
二、 被告當庭「認諾」,案件直接定案
本案在法律程序上最引人注目的是,被告 B01 與 B02 在 115 年 4 月 14 日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主張的所有事實及賠償金額當庭表示「認諾」。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告認諾時,法院不需再調查證據,應直接判決被告敗訴,這也使得案情在法律層面上迅速定案。
三、 判賠 100 萬元,金額高於一般行情
法院最終准許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在過往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中,判賠金額多落在數十萬元,本次高達百萬元的慰撫金賠償,顯示出法官考量其侵害程度及對原告造成的痛苦後,認定的損害賠償數額相當重。
四、 關鍵要求遭法官「直接拒絕」
判決書中揭露,被告方曾提出一項程序請求,希望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8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僅將判決主文與理由要領記在筆錄,「不另作判決書」。被告給出的理由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未成年子女」。
然而,法官王沛雷直接拒絕了這項請求。法官在判決書中嚴正指出,簡化判決書的立法意旨是為了求程序簡速,「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之個人資訊」,且本件制作認諾判決書並不會過於耗費資源,因此仍決定制作完整判決書公開。
五、 判決書遮隱姓名,首度適用新函令
此份判決書中,當事人皆以 A01、B01 等代號呈現,這是因為法院引用了司法院 114 年的新函令。法官解釋,考量到婚姻關係的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裁判書在對外公開前必須遮隱當事人姓名,但法院原本仍會記載完整資訊。這也是為何民眾在查詢系統上會看到代碼化判決的原因。
目前法院已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 100 萬元及利息,並得假執行,案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