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姓男子去年8月5日下午5點多,前往台北市大同區知名的「阿桐阿寶四神湯」用餐,湯頭內含有提味的米酒,郭男餐後5分鐘騎機車上路,行經延平北路三段與民權西路口時,因神色異樣遭警方攔下,酒測值竟正好落在公共危險罪的起訴門檻「0.25毫克」。
郭男審理時大喊冤枉,強調當天是為了趕去加班,僅在隔壁吃碗四神湯,根本不知道這樣也會超標。他向法官求情稱,自己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處3個月徒刑,換算易科罰金需繳納9萬多元,對他的經濟負擔實在太重,希望能給予自新機會。
士林地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郭男雖然酒後駕車行為不可取,但有別於飲用烈酒後強行駕駛汽車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郭男是食用含酒精食品後騎乘機車,且其酒精濃度0.25毫克正好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此外,法官翻閱前案紀錄表,確認郭男並無任何酒駕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素行尚可,原審量處3個月徒刑確實有「罪刑不相當」之處,改判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