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主張,她自2014年起在鴻海任職,抽中電動車後因車輛尚未上市,雙方約定上市後發放,這屬於他勞務對價的一部分。他認為公司在她領獎前將其資遣,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領獎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且「領獎時須在職」的規定對勞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鴻海則辯稱,摸彩活動公告已明確載明「獎項發放時須在職」才具領獎資格。且系爭摸彩活動只要年資滿1年、完成線上報到的員工皆可參加,中獎純屬隨機,與工作表現無關,本質上屬於《民法》上的「無償贈與」而非工資。由於電動車至今尚未上市,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公司依法有權在交付前撤銷贈與。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該摸彩活動不具勞務對價性,且不論績效、年資(滿1年即可)均有中獎機會,判定該契約為「附條件之贈與契約」,而非工資。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該車款尚未上市,停止條件尚未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生效,鴻海撤銷贈與於法有據。考量雙方是合意終止契約,且當時公司因組織改組同時資遣多名員工,難以認定公司是為了「省下獎品」而故意資遣林女。
最終,法院認定鴻海無給付義務,判決原告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