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姚男與被害女學生素不相識,去年5月某日晚間9時許,他在清華大學圖書館5樓自習區見被害人穿著短裙,竟色心大起,假意走近後利用iPhone15手機偷拍女學生大腿裙底處,女學生警覺有異,立刻會同友人上前盤問並檢查手機,當場人贓俱獲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發現,姚男根本是不折不扣的偷拍慣犯,他曾在2023年8月間,尾隨一名身穿高中制服的少女,一路從捷運台北車站跟到附近廣場。過程中,姚男將iPhone SE手機開啟錄影功能、鏡頭朝上藏在手提袋中,大膽貼近高中妹的裙底,瘋狂竊錄臀部、大腿及內褲等私密畫面,當場被熱心民眾抓包並告知少女報警。
當時台北地方法院考量姚男犯後全盤認罪,且為清大高材生,依涉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在4年內向指定機構提供180小時的義務勞務,連犯案的iPhone SE手機也被沒收。
不料,姚男在緩刑期間不但沒有痛改前非,甚至還在就讀母校清大圖書館再度伸出攝手。雖他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窺視症」,領有醫院診斷證明,且落網後坦承犯行、不斷請求與女學生調解,但被害女學生拒絕和解。法官審理後痛批姚男才剛經歷前案,卻未知所教訓,在緩刑期間再度侵害他人隱私,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