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主張,任職期間她長期遭受張女職場霸凌,包括拍桌大罵、刻意排擠、誣告陷害等,次數多達16次,壓力大到出現落髮、食欲不振及睡眠困難等症狀。2023年9月間,她拿著重度憂鬱症的診斷書向公司申訴遭張女長期職場霸凌,公司得知後,竟完全未提供任何諮商、輔導等支持與保護措施,反而在她申訴後,要求原先座位與張女分屬不同辦公室的她直接改坐在張女辦公桌對面,讓人傻眼。
劉女說,她得知座位調整方式後當然不肯就範,要求公司應隔離2人,但公司仍要求她在期限內搬遷至該指定座位,使2人只有1電腦螢幕相隔,罷凌者只要坐在辦公座位上,就可察看她的一舉一動,讓她驚恐至極,最終因不堪身心壓力要求終止僱傭關係,卻被惡意資遣。
公司辯:全公司只有2個廠護 不是申訴人就是霸凌者
公司方面則在法庭上辯稱,這是一項合理的工作調整。依據內部規範,受害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諮商輔導,但全公司就只有劉女跟張女兩名廠護,既然劉女是受害者,自然只能安排另一人即張女「提供協助」。公司還強調,調座位當天張女剛好外出受訓,兩人其實沒有碰到面,認為劉女指述壓力大到崩潰是言過其實。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鑑定報告顯示劉女的鬱症確實與職業暴露具因果關係,已達工作能力減損20%程度。法官認為,該公司在已知員工罹病的情況下,不但未啟動保護機制,竟「反其道而行」刻意讓兩人緊鄰辦公,顯有不當。
法官更在判決書中直言,被告科技大廠資本額高達27億餘元,堪稱資本雄厚,難道不能委請廠商簡易改裝或加高辦公隔板,卻捨此不為,以「非必要且不明所以」的調位方式擴大事端,認為公司未依法保護勞工侵權期間至少持續3週,應賠償劉女慰撫金15萬元。至於劉女對張女個人的霸凌指控則因舉證不足而未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