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全案源於2022年9月苗栗竹南一起幫派尋仇槍擊案,時任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的張登輝,明知涉案王姓少年僅是替真正槍手「頂包」,卻與幫派人士私下達成默契,僅帶走少年、涉案駕駛及作案槍枝,未進一步追查真正開槍者,涉嫌刻意包庇。
更離譜的是,為了製造警方「當場查獲」的假象,張登輝還與同為偵查隊小隊長的曾裕麟及另一名偵查佐,共同將涉案少年與車輛載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車場,由張男將槍枝丟回車內,再安排拍攝假搜索影片、製作不實扣押筆錄,作為後續移送少年法庭的證據,企圖掩蓋真相,曾裕麟因配合造假遭判刑1年6月、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案件因王姓少年在少年法庭翻供,揭露遭要求頂罪的內情,檢方進一步追查,意外發現張登輝財務狀況異常。法院指出,張男案發前後收入僅約238萬元,2023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存款總額僅2萬餘元,薪轉帳戶餘額於2024年1月25日前僅有829元,幾乎無餘款可供購車,卻於同年1月間以兒子名義,向中古車行購買一輛價值273萬元的保時捷名車,其中113萬元現金來源無法合理交代,涉嫌財產來源不明。
法官痛批,張登輝身為司法警察幹部,本應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義,卻反而利用職權「喬人、喬槍」,甚至偽造刑事證據,嚴重傷害警察清廉形象與司法公信力,應予嚴厲譴責,因此對張登輝判處重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