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阿明(化名)與珊珊(化名)原是一對夫妻,2人於2025年1月間同住在台中市住家,然而阿明卻在2025年1月20日凌晨時分,將含有氟硝西泮(FM2)及唑匹淀等鎮定安眠藥物摻入水中,遞給毫不知情的妻子飲用,並趁妻子無法反抗時對其性侵得逞。
直到珊珊當天上午11時許清醒後,發現自己身上的褲子遭人更換,再加上她此前曾在丈夫包包內發現的「使蒂諾斯」、「治憂」、「樂比克」、「利福全」等藥物以及保險套照片,因而懷疑自己遭到下藥性侵,隨即前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查,並主動向醫師表示自己可能遭到下藥侵犯。警方獲報後也立即派員到院陪同驗傷,並展開後續調查。
另外,根據台北榮總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檢驗報告,結果驗出女子體內確有相關鎮定安眠藥物成分;中山附醫也出具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檢方因此認定阿明涉嫌重大,訊後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將其起訴,而阿明後來也在準備程序及審理期間都坦承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時,認為阿明身為珊珊的配偶,本應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權,未料卻為滿足一時性慾而下藥性侵,造成妻子身心受創,行為應予嚴厲譴責。不過法院審酌阿明事後坦承犯行,且已與珊珊達成和解,妻子更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考量阿明仍需扶養妻兒,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後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阿明有期徒刑3年7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