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游姓男子於2024年3月間,深夜在新北市騎乘YouBike尾隨女子返家,A女察覺異狀後不敢走原路,刻意繞道試圖擺脫,但對方仍一路跟隨,甚至騎車擋在她前方。情急之下,女子拿出手機錄影蒐證並質問「看什麼看」,未料游男隨即下車衝向她,揮拳攻擊頭部與左臉,導致手機掉落,A女倒地後仍遭持續毆打、腳踢,全身多處擦挫傷。
法院勘驗女子手機錄下的畫面,確認游男靠近後立即出手,造成手機掉落,並伴隨女子尖叫呼救聲。法官認定,女子錄影是因遭跟蹤後為自保及保全證據,屬合法權利;游男明知對方在蒐證,仍以暴力阻止拍攝,已構成強制妨害他人使用手機權利。
游男上訴辯稱,自己只是因被拍攝感到受侵犯才情緒失控,並非故意阻止錄影,也未搶奪或刪除手機內容,但高院認為,他尾隨女子在先,女子拍攝目的正當,所謂「隱私受侵害」並非合法抗辯理由,駁回其說法。
此外,法院指出,游男患有思覺失調症、自閉症類群障礙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鑑定報告顯示其病識感不足、治療意願低,且曾涉多起跟騷、性騷及攻擊案件,再犯風險高,因此除維持刑期外,也裁定刑後須進入適當處所接受5年監護與治療,以降低對社會安全的威脅,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