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原為陸航特飛訓部學員,2024年1月3日下午1點多,他在營區女廁內持鏡子偷窺,當場行跡敗露,被依涉犯妨害秘密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隨後諭知3萬元交保。
事發隔日,飛訓部召開「臨時空勤人員安全考核會報」,認定李男行為「陸軍航空部隊空勤人員安全考核精進作法」中,關於發現涉及其他違法事件移送法辦屬實的規定,決議將他的空安鑑定綜合等級直接調降為「C」級不合格,當天發布命令停飛。軍方再於隔天召開退訓評議會,依據學員生修業規則,正式對李男祭出「退訓」處分。
學員辯稱「還沒判有罪」 法院認證無理
李男不甘飛行員生涯就此中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相關考核規定應是指涉及違法事件「經認定屬實」才適用,他才剛被移送偵辦,軍方就認定他違法,屬於裁量濫用,主張撤銷退訓處分。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空勤人員的安全考核旨在維護高度技術與專業的飛航安全,學員一旦涉嫌違法並被移送法辦,客觀上就已經足以讓人對他的守法精神或身心狀態產生危安顧慮。基於飛安第一的考量,鑑定機構享有「判斷餘地」,不一定要等到刑事判決有罪才能處置。李男涉嫌偷窺被移送地檢署是鐵錚錚的事實,軍方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李男敗訴。
李男不服再度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認定,原審判決已經對法律適用論述得非常詳細,李男上訴只是重複陳詞、流於泛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上訴合法要件,駁回上訴,由軍方勝訴,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李男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已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