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自葉女與鄰居原因施工問題交惡,雙方調解破局後,對方疑似開始透過住家外設置的大量監視器蒐證,持續檢舉其交通違規,包括未打方向燈、併排停車及路口臨停等,累計共56件,讓她與家人不堪其擾,甚至連來訪親友及其他鄰居也傳出遭檢舉情況。
針對是否涉及妨害秘密,陳頂新指出,依《刑法》規定,必須符合「無故」、「利用設備」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拍攝內容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
陳頂新表示,若監視器拍攝的是自家門前道路、巷口轉角等公共空間,由於屬於任何人皆可自由通行、肉眼可見之處,法律上通常認為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因此難以認定構成妨害秘密罪。
不過,若鏡頭直接對準住家庭院、陽台甚至屋內空間,並拍攝住戶日常生活起居,則可能涉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有機會依法追究刑責。
至於葉女質疑鄰居是否涉及「惡意檢舉」甚至誣告,陳頂新也指出,誣告罪的成立前提,是意圖使他人遭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但交通違規屬行政裁罰,並非刑事案件,因此即使檢舉內容失實,通常也難以直接構成誣告罪。
陳頂新建議,若民眾懷疑遭到不當監控或報復性檢舉,應先蒐集監視器設置位置、拍攝角度及檢舉紀錄等相關證據,再從妨害秘密、人格權侵害或民事求償等方向尋求法律救濟。至於本案後續如何發展,仍有待司法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