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先前因竊盜案件入獄服刑約7個月,於去年7月初出監後,前往彰化女友租屋處同住。
然而同年8月間,他因懷疑女友在其服刑期間與他人交往,開始以衣架、工具、手機及徒手等方式多次毆打對方。
暴力行為導致女友頭部、臉部、雙耳及四肢多處挫傷,並出現多根肋骨骨折、右手指骨折,以及腹部與背部等部位的皮下血腫,傷勢相當嚴重。
隔日張男駕車載女友外出途中,又在車內持續以手捏壓其大腿。女友不堪長期受虐,趁車輛停等紅燈時自行開門逃出,跑進附近小吃店求援。
張男隨後下車追趕,但遭店家阻擋,未能進入店內,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當場將其逮捕。
一審審理期間,張男僅承認在車內有輕微肢體接觸,其餘傷害行為一概否認,並辯稱女友的傷勢可能來自過往與他人衝突,甚至自稱對方有自殘行為,傷勢並非自己造成。
不過法院調閱醫療紀錄後發現,女方早期就診資料僅為瘀傷,後續卻出現肋骨與手指骨折等明顯惡化情形,與其說法不符,加上監視器畫面顯示女方驚慌逃入店內求助,最終不採信其辯解。
一審法院依傷害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改口部分承認施暴行為,並表示悔意,希望能與女友和解,甚至提出願當庭下跪道歉,但被害人未出庭,亦未接受調解。
二審法院指出,雙方關係原應互相尊重,但張男僅因感情猜疑即長期施暴,手段激烈且造成重大傷害,事後又未實際賠償,難認有悔改具體作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