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內容,雲雅舜遭調查的原因,與張俊傑成立「十一音像有限公司」有關。檢方查出,張俊傑於2013年間籌設十一音像公司時,涉嫌利用雲雅舜名下銀行帳戶資金進行驗資作業。當時張俊傑透過助理高姓男子,自其所掌控的雲雅舜帳戶匯出300萬元至公司帳戶,作為公司設立資本額。
然而,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不久,相關資金即陸續轉出。檢方認定,張俊傑與高姓男子涉嫌利用短暫匯入資金方式辦理驗資,導致公司登記資本與實際財務狀況不符,因此依《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等罪嫌提起公訴。
至於雲雅舜部分,檢方調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她參與相關犯行,也無法證明其明知帳戶資金遭作為不實驗資用途,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嫌的犯罪嫌疑不足。
此外,雲雅舜另被懷疑涉及洗錢相關犯行,但檢方指出,部分資金流向因不符合當時洗錢防制法的構成要件,部分則因證據不足,均無法認定涉有犯罪事實。
因此,北檢最終認定雲雅舜涉犯《公司法》及洗錢等罪嫌均嫌疑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值得注意的是,檢方雖未起訴雲雅舜,但起訴書仍揭露其名下帳戶曾被用於十一音像公司設立資本運作流程,而該公司相關驗資不實部分,則成為張俊傑遭起訴的犯罪事實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