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葉男2017年9月曾在新竹市某國小五年代班導師一年,2018年在高雄市某國小任教。被告從2018年起陸續對班上三名未滿14歲的男童下手。2018年5月9日,葉男在新竹市某國小教室內,趁A童單獨留校的機會,利用A童對他的信任,假借「檢查下體清潔」為名,要求A童脫下內外褲,隨後進行觀看並拍攝生殖器數位照片。
2023年10月及11月間,葉男先後兩次把B童單獨留在高雄市某國小教室內。他同樣以「檢查割包皮術後狀況」及「檢查下體清潔」為由,無視B童多次開口拒絕,持續強迫B童脫下褲子供其觀看。
2023年10月,葉男要求C童單獨留在教室,藉口檢查清潔,在遭拒絕後仍強迫對方脫褲觀看;同年11月,葉男食髓知味,再次以相同手段強迫C童脫褲,並強行拍攝生殖器數位照片,以滿足自身情慾。直到家長發現異狀報警,這才揭開葉男的醜陋行徑。
面對法官審問,葉男雖承認有觀看及拍照的客觀事實,卻始終否認「強制」或「引誘」。他辯稱,對A童是為了教學,B童是因為對方自稱割包皮術後疼痛,才請他檢查,而對C童則是為了教導正確衛生觀念,強調所有行為皆是男童「自願配合」,絕無違反意願。
法院審理發現,B童與C童在警詢時清楚指控,他們曾多次明確拒絕葉男,但葉男竟以雙方私下以「父子」相稱的特殊關係給予心理壓力,持續逼迫男童就範。法官認為,葉男利用師生權力不對等,嚴重壓制孩童的性自主決定權,辯詞全屬卸責之詞,完全不可採信。
量刑方面,法官痛斥葉男身為教育者,竟為滿足私慾,踐踏學童的身心健康,行為甚為不該。但審酌葉男在偵查階段已與被害家長達成和解,且各賠償15萬元,並考量其犯罪情節、手法及事後的悔意,在強制猥褻的部分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判決葉男犯引誘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對未滿十四歲男童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犯以違反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的相機與記憶卡全數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