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夫指控,阿強明知妻子已婚,但還是和妻子發展婚外情,兩人不僅有曖昧露骨的訊息對話,還一起去新營區一間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而會在咖啡廳約會,大大方方地摟著妻子的腰,根本不怕被人看到。人夫說,自己質問妻子後,妻子坦承外遇,所以才會對阿強提告。
但是阿強出庭否認和人妻外遇,阿強說去汽車旅館知前,人妻先在一旁的麥當勞買了餐點,因為怕認識的人看到,會誤以為人妻跟阿強在約會,兩人才會決定就近找間汽車旅館開房間,單純就是吃麥當勞而已,吃完就離開汽車旅館,強調沒有做任何事是超過一般朋友的分際,還說人夫的求償金額太高了。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阿強明知人妻是有老公的人,但確實有逾越一般社會交往之正常往來之行為,已破壞對方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他們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達到不法侵害人夫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
除此之外,人夫還提出了照片、手機簡訊內容、影片當作證據,阿強都沒有反駁。法官最後參照人夫和阿強的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判阿強須賠償20萬元給人夫,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