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妻主張,她與 A 男於2012年結婚,2023年5月離婚。但在離婚前,A女明知A男有家室,仍自2022年10月起與其交往,甚至同居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憤而向兩人連帶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然被告兩人矢口否認,辯稱是在男方離婚後才交往。但人妻提出A女在2023年10月在臉書分享的照片,畫面中A男手持寫著「交往週年」字樣的特製瓷盤慶祝。法官依此推斷,兩人早在2022年10月就已開始交往,與原告主張相符。
更令人心碎的是,兩人的親生兒子也出庭「補刀」。兒子證稱,爸爸曾帶他與A女一起去高雄草衙道遊玩,目睹兩人不但會牽手、拍照時肩膀貼肩膀,A女甚至會吃爸爸剩下的食物,親密互動明顯超越一般朋友。此外,兒子還在爸爸的住處發現口紅、睫毛膏等女性化妝品,並指證兩人在2023年4月曾同睡一張床。
橋頭地方法院審酌,A 男身為銀行高專,月入8.8萬,A女則從事美甲、月收約3萬元。考量被告兩人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最終判決A男與A女應連帶賠償人妻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