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人稱「李團長」的被告李惠雯,被控涉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取財及洗錢等罪嫌,案件自去年11月起遭羈押禁見,後續歷經兩次延長羈押。今年4月案件辯論終結後解除禁見,但羈押狀態持續至今。
法院表示,本案已於5月20日宣判,一審認定李惠雯多項犯行成立,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考量案件尚未確定,未來仍可能上訴,而被告面臨重刑壓力,具有逃避審判及執行的動機。
合議庭特別指出,李惠雯在偵查期間曾假借打針名義迴避、拖延檢警調查程序,顯示其有規避司法追訴情形,足認具有逃亡之虞。再加上其涉犯非法吸金、詐欺及恐嚇取財等犯罪,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法官認為,即使採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強制處分,也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因此基於公共利益與司法權有效行使考量,裁定李惠雯自今年6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個月。全案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