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強強因被阿承認定與阿承妻子外遇導致離婚,為了要強強賠償,於2024年3月30日於新竹一家熱炒店堵人,並找來3名男子將強強押上車,接著載往一家酒吧強迫簽下面額分別為150萬元、50萬元之本票及金額200萬元之借款契約。
不僅如此,同年11月1日,阿承在社群上先標註強強之社群帳號,並寫下「為啥封鎖我啊,睡別人老婆不用出來面對嗎?這麼會約,怎麼躲起來了」、「明知對方有家庭,還一直約喝酒,不是明擺著就是故意的嗎?沒有道德底線,不懂尊重人的狗東西,不值得被尊重」等文字。
強強認為,阿承所做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他的自由、名譽、隱私等權利,已經造成長期精神痛苦,因此提告阿承,並向他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針對相關照片與發文,阿承坦承不諱;法官則點出,阿承所公然發表之文字內容,無關公共利益,而「睡別人老婆、沒有道德底線」,並指稱強強為「狗東西」,足以使強強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且阿承還刊登強強個人照片,對於強強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造成損害。
至於賠償金額,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法官指出,事發時,強強大學畢業,從事房屋仲介工作,年薪150萬元,其於2024年度報稅所得總額約170多萬元,財產總額0元,阿承則為大學畢業,在飲料店工作,月收入約3、4萬元,2024年度報稅所得總額約9萬多元,財產總額0元。法官認為強強請求精神賠償慰撫金200萬元過高,因此判賠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