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吳男與趙女是台南一棟公寓上下樓租戶,前年某日凌晨2點多,趙女正在三樓房間內與伴侶享受魚水之歡,卻因「喉嚨發出的音量過大」,讓身處二樓的吳男夜半被噪音疲勞轟炸,在未經趙女同意下,竟持行動電話在二樓樓梯間錄音。趙女得知後怒告,檢方則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將吳男提起公訴。
吳男出庭時滿腹委屈,堅稱自己絕對沒有妨害秘密的犯意。他向法官大吐苦水表示,當時他在二樓,就聽到樓上傳來忘情呻吟的聲音,而且「叫得很大聲,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聽到」。
吳男強調,他為了向房東投訴鄰居深夜擾民,才拿出手機錄下證據;後來因為他也不確定到底是哪一房發出的叫聲,才沒有拿去麻煩房東,反而是趙女自己找上門,他才知道原來聲音的主人就是趙女。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的客體是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但並不包含「聲音」本身,本於罪刑法定原則,錄下「性愛時喉嚨發出的聲音」是否算竊錄「非公開活動」,本就存有疑慮。
再者房東也出庭證稱,該租屋處隔音確實不好,上下樓租客都投訴過音樂聲、拖拉桌椅或講話音量過大等。法官認為,趙女明知租屋處隔音不佳,仍在深夜親熱時未採取適當隔音措施或降低音量,任由聲音清晰傳到公共空間;而吳男則是在公共樓梯間錄音,並非把手機伸進房間或貼著門縫偷錄,因此認定吳男行為不構成妨害秘密,判他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