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念祖/國立東華大學縱谷跨域書院專任副教授
反觀台灣過去四十年代起,在推動華語作為唯一共通語的政策脈絡中,不管是教育、戲劇、文化傳承各方面刻意提倡國語,相對打壓台語,台語原本的社會通用語角色逐漸被壓縮,造成台灣人對於只會講台語是件不入流、不高尚的行為,必須強迫自己學會國語,才能踏上主流社會,成為時代所需的人才或價值。
更嚴重的是,台語的語言地位從原本廣泛使用的共通語言被矮化為「地方方言」,甚至在政策制度中被限縮於家庭語或社區語的範疇。因此,使用台語並非單純語詞選擇,而是對歷史語言地位恢復、語言權利重建與文化認同肯認的重要第一步。
加上,客語與原住民族語皆擁有明確的「組織法」與「作用法」作為語言政策推動之法源基礎。例如客語領域中,有《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語領域亦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這些法律不僅為政策目的、行政權限、執行機制提供清晰架構,更重要的是:它們附帶穩定、獨立且法定的預算來源,使得語言推廣、教育體系建立、教材編纂、新聞媒體與文化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相較台語,雖依《國家語言發展法》取得基本性支持,然而該法並非台語專屬法規,不具備組織法的行政架構設定功能,也沒有作用法所需的專項制度規範。更重要的是:其預算並非獨立,而需在華語、台語、客語、原住民語、馬祖語、手語等多個語言之間共同分配。這種「一法多語,一餅分食」的方式,使得台語無法獲得足以支撐語言復振所需的制度性投入,長期而言形成嚴重的資源不足,致使語言傳承政策難以有效落地,相關文化建設也受到限制。換言之,台語雖被視為國家語言,但其制度保障與資源供給卻遠遜於其他本土語言,形成事實上的語言不平等。
因此,若要真正振興台語、讓台語重返具有公共功能的語言角色,僅依賴《國家語言發展法》並不足夠,勢必需要制定台語的「組織法」與「作用法」,以法律明確設定,包括:推動台語之中央專責機關;語言教育、教材、師資、媒體與文化產業等政策之積極作為;還需穩定且明確的法定預算來源;跨部會合作與地方政府義務;語言傳承目標、進度評估與政策問責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將台語從被動依賴補助、缺乏制度支撐的狀態,提升為具備國家級政策規模與文化發展策略的語言。這不僅是語言復振的必要條件,更是實踐語言平權、恢復本土語言尊嚴的關鍵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