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花蓮一名男子阿平(化名)是麗麗(化名)的上司,而且自麗麗2021年間進入公司後就一直持續追求對方,雖然女方並未接受,但2人還是在2024年10月4日凌晨2時許一同搭乘計程車前往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結束情事後,麗麗吃下自行攜帶的助眠藥及鎮定劑,還拿出1顆助眠藥給阿平服用,隨後便陷入沉睡,然而麗麗卻在睡夢中感受到異狀,驚醒後才發現阿平竟趁她熟睡之際對其性侵,嚇得她趕緊報警處理。
阿平則辯稱,當天清晨他發現麗麗已經醒來,才透過親吻及撫摸向對方求歡,再加上麗麗當下並無拒絕,2人隨後發生第二次性行為,還稱自己在過程中都有提醒麗麗若有不舒服就要告知,但對方全程都未表達反對。不過,阿平也坦承在第2次性愛過程中「因為沒有感覺」而曾取下保險套,但此舉並未詢問女方意願:「我當時只顧自己的感受,但我並沒有乘麗麗睡覺之際乘機對其性交。
花蓮地院審理期間,認為麗麗當時服用助眠藥及鎮定劑後仍在睡眠狀態,但阿平卻把麗麗的「沒有反抗」解讀成「同意」,說辭不足採信。法院指出,阿平在明知麗麗服藥入睡、無法有效抗拒的情況下,利用其睡眠狀態追求自身性慾滿足,甚至未顧及對方可能懷孕及身體自主權而不戴保險套進行性行為,因此認定其行為屬於利用被害人睡眠不能抗拒狀態實施性交。
法院認定,阿平利用職場上下級關係建立互動後,未能尊重麗麗身體自主權,而是為了滿足個人性慾趁機性交,對麗麗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考量阿平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麗麗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最終依乘機性交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