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台中市警察局調查,2024年4月至5月間,林員多次於勤務時間擅離崗位,並騎乘公務機車前往與勤務無關地點。同時林員長期與涉及毒品前科及遭列管幫派、博弈經營相關人士密切往來,且未依規定事前申准或事後報備,認定他違反警察人員「交往規定」及勤務紀律。
調查亦指出,林員曾多次出入遭搜索查獲之網路博弈據點,現場查扣大量賭資、設備及毒品等證物,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外界質疑警紀問題,嚴重影響警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警察人員對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有明確規範,林員明知或應知相關規定,卻長期未依程序申報,且勤務期間多次前往與職務無關地點,行為具可歸責性。
法院指出,警察考核與懲處具高度屬人性,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本案被告綜合考量違失行為密集、對象敏感及媒體影響等因素,核予記一大過,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因此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懲處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