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名負責國語、社會與數學科的男老師,自2024年9月起,無視女學生心智尚未成熟,長期利用輔導功課名義進行誘拐。被告不僅將補習班地下室、頂樓、廁所及儲藏室作為發洩性慾的場所,甚至變本加厲,連中秋節及颱風假期間皆不放過,嚴重濫用家長對補習班的信任。
法官審理時,儘管被告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但法院衡量其犯罪手段卑劣,犯案頻率極高,且被害人年紀尚幼,該事件已對其心理造成巨大陰影。考量被告身為教師卻做出此等敗壞教育風氣之舉,且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難見彌補之意,遂予以重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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