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於2020年8月28日凌晨2點多,當時館長從成吉思汗健身房林口旗艦店準備上車,槍手劉丞浩突然小跑步靠近,近距離連開3槍,造成館長右手、右腿有8處貫穿傷口,摔落地面後開直播痛苦呻吟,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
劉丞浩犯案後攜槍赴派出所自首,但始終不肯供出幕後主使,只是不斷強調自己因被誣賴性騷館長才會開槍洩憤,新北檢第一波起訴劉丞浩等11名被告,劉男被判15年6月定讞。
檢方持續追查,從手機數位資料、金流等證據,認定邵柏傑、劉志強等人是幕後藏鏡人,決定以另案起訴,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劉志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審酌其有毒品、傷害前科,偵查時矢口否認犯罪,直至法院審理時才坦承所為的飯後態度,並考量劉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0月。
邵柏傑部分,雖其為寶和會前會長及實質領袖,但相關犯罪行為包括指揮操縱組織成員進行犯、事前從幫會內成員選定槍手後,負責規劃槍擊案全案過程、逃亡路線、藏匿地點,投案方式,並負責支付犯案槍手安家費及協助選任辯護人等事宜,皆由組織大組長施俊吉全權負責。
合議庭認為,雖寶和會犯下的多起槍擊案、擄人勒索等案件,均無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邵柏傑涉入其中,雖邵男曾於某件恐嚇取財案當日前往案發地點晶華酒店,但查無其揮寶和會其他成員犯案證據,根據檢方調查證據,邵男也為在相關對話群組內,難以認定其有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事實,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諭知無罪
案件上訴,高院撤銷原判決,依《組織犯罪條例》判劉10月徒刑,邵柏傑則維持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