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揭露,今年1月22日前某日,宜蘭縣黨部接獲黨中央下令,須於2月3日(春節結束開工日),取得罷免宜蘭縣立委陳俊宇第一階段所需3,653 份提議人名冊,並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林明昌等人明知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合格份數的提議 人名冊,竟於1月 22日,由林明昌、俞凌傑、總幹事陳堅豐下令黨工須在1月23日、24日至宜蘭縣黨部會議室集合抄寫偽造黨員名冊,以完成罷免案的提議人名冊。
隨後俞、陳先行以公務電腦連線至黨中央的黨籍系統下載所屬區域的黨黨員名冊約 4,000 名黨員資料,編印成冊,再由俞、陳親自抄寫,並分配黨員名冊指揮其餘黨工聯手抄寫。
眾人為掩飾犯行,指示黨工抄寫時須自每頁黨員名冊中挑選不連續的3 至 5人(每頁中跳過未被挑選之黨員資料,再由其他不同黨工予以抄寫),以不同顏色的原子筆,將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3 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填寫至提議人名冊各欄位內,並在提議人名冊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黨員署名。
歷經兩日聚集抄寫,共計完成約 4,000 份之偽造提議人名冊,再以時薪新臺幣100 元 至 150 元計算,由陳堅豐自林明昌提供的零用金中,支付每名抄寫黨工 1,000 元至 1,500 元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