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口角衝突發生在今年1月19日晚間11時許,當時兩人在物流智取店外面相遇,吳女情緒失控,當著眾人面前辱罵李女「不要○、三○雞,妳有什麼人格?白○雞」,還接著表示「如果不是我親眼看到、親耳聽到,我不會去講妳……我說的搞男女關係,朋友也是男女關係,是妳自己要對號入座」,引發爭議。
李女事後認為自身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到嚴重損害,向警方提出告訴。檢警調查時,吳女坦承犯行,警方並調閱現場錄影、手機翻拍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確認案發經過。
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女在公開場所,以足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方式辱罵對方,並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已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不過,由於屬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項罪名,依法屬想像競合,應從較重的誹謗罪處斷。
法院審酌,吳女身為智識成熟的成年人,遇事未能理性處理,在公共場所公開辱罵並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顯示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法治觀念亦有待加強。不過,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已有反省之意,但因告訴人沒有調解意願,雙方未能和解,也未賠償損害。
綜合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名譽造成的影響,以及吳女高職畢業、從事美髮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形,法院依誹謗罪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