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中再刮「最後一格」送大獎 負責人遭控對賭
判決書指出,蔡男在店內設置三台選物販賣機,內含藍芽音響、西瓜球等商品,並在機台前擺放刮刮樂遊戲紙。規則是消費者以每次10元投幣夾取,夾中後可任刮一格,每格都能獲得一個積木,若刮到最後一格,則可直接抱走機台上方的高價玩具公仔。
檢方認為,這種「夾中再刮」的方式具備投機與射倖性,讓消費者為了博取公仔而持續投幣,已經脫離了單純選物販賣機的範疇,應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機,因此依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賭博罪將蔡男起訴,一審法院也據此判決蔡男有罪。
揭逆轉無罪關鍵:具透明性、不靠偶然定輸贏
高等法院在二審中詳細列出撤銷原判、改判無罪的三大核心理由:第一,機台符合「選物販賣機」規範。 法官調查發現,案發機台均設有「保證取物」功能(金額介於250至320元),且螢幕會顯示禮品售價與累加金額。機台內並未改裝、加裝影響抓斗可能性的裝置,因此不屬於受管制的「電子遊戲機」,無須領取特定營業級別證。
第二,不具備賭博的「射倖性」。 法官認為,所謂賭博是靠「不確定的偶然事實」決定輸贏,但本案機台有保證取物,消費者是透過「付費購買商品」的概念在消費。即便因技術好而提早夾中,那也是技術展現,而非靠運氣對賭財物。
第三,刮刮樂屬於「商業促銷活動」。 這是最重要的判決關鍵。法官指出,刮刮樂是夾中後的「附加活動」,且每格都有積木獎品。最重要的是,刮刮樂紙就放在機台上,消費者可以自行確認「還剩幾格」沒刮開,進而衡量還要投入多少錢才能拿到最後的大獎。 這種玩法與百貨公司的「消費滿額贈」或「買一送一」模式相似,並未逾越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的合理經營範圍。
高院總結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蔡男有賭博或違法經營的意圖,原審認定機台商品無價值且消費全是為了抽公仔的觀點有誤,最終撤銷原判,改判蔡男無罪,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