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宜瑾從2006年擔任台南縣議員起,一路歷經三屆市議員到現任立委,這10多年間,本應由議會及立法院編列預算「實報實銷」的助理費,竟成了她的私房小金庫。檢調查出,林宜瑾與其心腹黃姓女主任明知助理費並非議員的「實質補貼」,卻仍利用人頭助理、虛報或浮報實質助理薪資及加班費等方式,共詐得高達1412萬7388元。
犯行逾10年 顯非偶發行為
這些錢領出來後,除了應付服務處的營運開銷,也被林宜瑾流用作個人支出使用。儘管林宜瑾在偵查階段眼見大勢已去,選擇坦承犯行並一次性繳回全部1412萬餘元的犯罪所得,希望能爭取法律寬待,但法官對其論刑態度卻極為嚴謹。
法官在判決中重申,林宜瑾身為多屆民意代表,理應律己守法、廉潔自持,但她的犯行時間長達10多年,金額更是破千萬,這種行為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行為」。
法官認為,這種長期的系統性詐領,嚴重損害政府預算管理的正確性,更傷害了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因此認定林宜瑾「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要件,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的同情條款。
女主任僅聽命行事未獲利 獲緩刑2年
至於扮演執行者角色的黃姓女主任,法官考量她僅是聽命行事、被動配合,且本身並無分得任何不法獲利,加上其並無前科,才決定給予緩刑機會,讓她免受鐵窗之苦,但仍需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