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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一件重罪輕判的無照醫美過失致死案
行政怠忽才是密醫致死案的淵藪。示意圖

司法烏龍檔案:一件重罪輕判的無照醫美過失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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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06:50:00最後更新 2026/08/23 06:50:16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借牌執業,是無照密醫常見作法,具體的作法是:無照密醫聘請合格醫師擔任診所掛名負責醫師,充當「門神」,密醫則為實際負責人且實際執行醫療業務。有些密醫的作法,是合格醫師偶而會坐診或到診所坐坐、走走,絕大部分時間,只是出借醫師牌照當「門神」─收報酬、應付衛生局抽查、欺騙病患,醫療業務完全由密醫施行;也有密醫的作法,是「門神」醫師完完不坐診、不到診所。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離譜審判案例,即是無照醫美致死案,出借牌照的醫師熊維邦,因患有帕金森症、心血疾病、嚴重重聽,完全無法執行醫療行為,他即是以每月收取5萬元執照登錄費的代價,擔任被告密醫傅仰曄在台北市松江路開設的「法漾診所」的掛名負責醫師,他從不過問診所內部營業及醫療用藥情形,只有衛生局抽查時會到診所,還有,在發生本件醫美致死案之後,由密醫傅仰曄帶他到行政機關辦理診所停業申請。

壹:無照密醫傅仰曄借牌執業醫美致死案

本件醫美致死案,發生於110年7月23日,病患黃*娟在法漾診所內昏迷送醫救治後,延至同年9月30日不治死亡。
黃女死亡後,法漾診所實際負責人傅仰曄唯恐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之事跡敗露,即於110年7月23日至110年8月7月指示護士林庭玉修改黃女的治療紀錄,也括黃女的「治療項目」、「數量/齊量」、簽名,均統一虛偽填載為「臉部保溼X1」「保溼2000」、「(簽名)V」「110 7/23 臉 未做至台北馬偕急救」等內容。
本案被告傅仰曄與護士林庭玉被訴共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因事證明確,經台北地院判刑3月,高院改判刑2月之後,業已定讞,但,傅仰曄與林庭玉被訴共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以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的過失致死部分,因高院審判長周煙平與受命法官吳炳桂的改判,出現離譜的「預斷無罪」─「未審先判」及割裂審查誤判,且有「重罪輕判」的「放水」之嫌,於115年7月8日,經最高法院審判長李英勇嚴詞指摘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參見115年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筆者認為值得關注、評述。

貳:離譜的預斷無罪─未審先判

本案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江文君偵查起訴,並經台北地院審判長陳柏宇(受命法官唐玥)於112年5月依共同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傅仰曄2年8月有期徒刑,共犯業務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林庭玉共犯兩罪部分,也分別判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
北檢檢察官認為北院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傅、林兩人認為量刑過重,也提起上訴,案經高院審判長周煙平、受命法官吳炳桂審判,於114年11月11日改判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傅、林均判刑2年6月;至於共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傅、林均改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與被告均不服,再度均提起上訴,周煙平與吳炳桂的離譜「預斷無罪」、「未審先判」違誤,才經由最高法院的指摘而曝光。
在高院審判長周煙平與受命法官吳炳桂審理期間,檢察官先後移送兩次併辦意旨書,第一次是113年4月30日,將傅、林兩人涉嫌過失致死黃女部分,與高院審判中的兩人共同於110年7月23日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業務部分之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檢具卷證移請高院併案審理。
第二次是,114年9月9日辯論終結後,於同年9月24日,將傅、林二人共同在黃女過去門診醫療費用收據上,將熊維邦虛列為診療醫師,且將自付費用項欄內的記載,虛偽記載為黃女是接受熊維邦醫師診察,且所為療程僅為保濕導入等非侵入性療程等涉嫌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與高院審判中的業務不實文書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移送高院併辦審理。
第二次的移送併辦部分,周煙平與吳炳桂認定,與審判中部分,犯罪時間相隔甚久,不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乃未併案審理,於高院判決書最後敘明理由後,退回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這部分,於法並無可議之處。
不過,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周煙平與吳炳桂於114年7月3日以裁定方式,駁回檢察官併案聲請,其理由認定: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傅、林兩人曾對黃女施以侵入性醫美醫療行為,且依解解剖鑑定結果,黃女是「自然死亡」,難認是當天昏倒休克後死亡,是因傅、林過失行為所致。
周煙平與吳炳桂的駁回檢察官併案聲請理由,形同未經審實質審理,就公開宣示併案過失致死部分無罪,顯有「未審先判」的「預斷無罪」之嫌。
另一可議有「未審先判」的「預斷無罪」之嫌的是:周煙平與吳炳桂於114年9月9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11日宣判,理由中敘明:傅、林兩人被訴於110年7月23日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業務部分,因不能證明其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這段不能證明犯罪理由,與前述裁定駁回檢察官併案聲請的理由,大致相同。
從審判時序觀察,可以得知:早在周煙平與吳炳桂進行本案審判程序及言詞辯論終結之前二個月,即已得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結論,並且經由第一次檢察官聲請併案的裁定中宣示了。若這不是「未審先判」的「預斷無罪」,什麼才是?
綜觀周煙平與吳炳桂的審判,不論是「不另為無之諭知」部分,或是以裁定駁回檢察官關於傅、林過失致死部分的併案聲請,都可以得出明確的概括印象:傅、林涉嫌過失致死罪部分及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的滅證行為,都以「未審先判」的「預斷無罪」釜底抽薪方式,判無罪了。

參:割裂審查證據,有「放水」之嫌

依筆者觀察審判經驗,高院判決的最後,若出現「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一般都會被視為枝節,很少受矚目(至少筆者很少將關注重心放在這部分),不過,歷經周煙平與吳炳桂判決本案之後,筆者改觀了,以前輕忽的「不另為無罪之知」及裁定駁回或退回併辦部分,在本案中,「傅、林兩人被訴於110年7月23日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業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筆者認為,才是本案「預斷無罪」及「重罪輕判」,有「放水」之嫌的關鍵樞紐。
周煙平與吳炳桂的判決有「放水」之嫌的結論,可綜觀兩大離譜論證違誤得出:
一、 未置一詞,枉顧、不採被告自白
依起訴事實記載,傅、林兩人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包括「「於110年7月23日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業務」,儘管傅、林兩人於偵查中及一審審理中均否認這部分起訴事實,但台北地院一審判決亦採同一認定。
這段起訴事實,也是傅、林是否成立過失死罪的關鍵前提要件。
傅、林對這段起訴事實的自白始於上訴高院之後。112年8月24日,高院受命法官吳炳桂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上訴要旨時,傅仰曄答稱: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對原審(指北院)判決書認定事實沒有意見,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經量刑。」;林庭玉於112年11月2日的準備程序中,對於受命法官吳炳桂訊問上訴要旨時,也答稱:「我承認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不過,傅、林兩人在高院之後的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中,均改口否認「110年7月23日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行為」。但對此翻供,傅、林兩人均未提出任何合理解釋。
被告的自白,若無非法取供情事,而出於被告的自由意志,經調查其他必要證據(補強證據),得以佐證與事實相符者,即可採為論罪依據。至於被告自白後又翻供否認犯罪,雖屬被告的防禦權之合法行使,但是,不能憑此即否定之前的自白,倘若檢察官已善盡舉證責任,被告的自白並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在有其他證據足以補強與事實相符情況下,仍可採信被告先前自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以上的採證法則,是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闡明的要旨,可說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可是,周煙平與吳炳桂於審判中,未詳察釐清兩名被告的自白與翻供有何合理解釋,對於卷內的補強證據又以割裂審查方式,逐一捨棄不採,對於先前自白何以不予憑採,未置一詞,即逕行捨棄不採,認定檢察官起訴「110年7月日23對黃女非法執行侵入性醫美醫療行為」這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筆者殊難想像,如此離譜的採證,竟然是出自資深的高院法官、庭長之手!
二、割裂審查,個個擊破,逐一捨棄補強證據
本案卷證顯示,檢察官於審判中曾舉證證明傅、林兩人於110年7月23日有非法執行醫療行為的補強證據,但都被周煙平與吳炳桂以割裂審查方式,個個擊破,逐一捨棄不採了。
例如,據台北市消防局的報案錄音勘驗筆錄及譯文,林庭玉於報案電話中,聲稱黃女在診所已完成「臉部保養」,並於報案前,曾對黃女施行靜脈注射。但於審判中卻改口稱:「告訴代理人說我有打靜脈注射,但依照消防記錄單記載是現場醫療人員所執行的,不是我用的。」
林庭玉的上述前後說法顯不一致,究竟可者可採?周煙平與吳炳桂未加調查釐清,即逕採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再如,黃女的專屬司機林*群證稱:110年7月23日下午開車載黃女前往法漾診所時,黃女臉上並無傷疤。
高院判決也敘明黃女在馬偕醫院加護病房時,臉部有不明黑色點狀傷痕;而且,馬偕醫院病歷也記載:「病患因雙側臉頰多處點狀瘀血,家屬希望能會診整型科醫師,其會診意見:雙側臉頰及眉毛均有瘀血,需考慮近期內侵入性治療、確切原因待查。…,後又因7/27磁振造影雙側臉部有高亮度顯影,會診放射科醫師評估雙側臉部軟組織,其會診意見:雙側臉部有非特異性T·2高亮度顯影,臨床上多種可能性,包括發炎反應,局部液體蓄積,正常變異,外來物注射或其他等。」
綜觀以上卷證資料,都指向黃女到法漾診所前,臉上無傷疤,昏倒送醫後,顯示臉部出現於瘀血、近期內侵入性治療、外來注射物、局部液體蓄積等曾經侵入性治療黃女的證據。
可是,周煙平與吳炳桂將上述不利傅、林的補強證據割裂觀察,先說林*群未看見黃女臉上傷疤,是因為黃女以遮瑕化妝掩蓋之故;又說黃女究竟何時、何地接受何種臉部侵入性醫療行為,導致其臉部產生黑點狀傷痕,均屬未明,然後,即逕行認定不足以認定黃女臉部傷痕是案發當日經傅、林執行醫療行為所造成。

肆:行政怠忽才是密醫致死案的淵藪

評述、譴責完周煙平與吳炳桂的離譜「預斷無罪」及「重罪輕判」之後,筆者不禁感慨:「行政怠忽才是密醫致死案的淵藪!」。此類借牌行醫的密醫,收入與合格醫師相同,醫療品質堪慮,而且,違法執業的期間,經常是5年、8年以上,卻只有發生醫療糾紛時(例如醫死人或致傷害),才會爆發引起醫政機關的注意與介入(本件案例即是違法執業5年才因發生命案而停業),衛生局的稽核、抽查是否流於形式?醫政機關對於這種攸關國人身體健康,甚至草菅人命的的借牌行醫弊端,其行政作為是否太過消極,甚至怠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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