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專法」)將於7月21日正式施行。就在上路前夕,外送工會即公開主張,平台以專法為由調漲對合作店家之服務費,恐違背立法精神,並呼籲公平會與相關單位立即介入調查。同一時間,商家憂心抽成調高、消費者擔憂外送費上漲,而外送員則被告知每單有了最低報酬的保障。一部宣稱要「保障外送員」的法律,尚未施行便已引來各方角力,這其實是價格管制介入多邊市場後即可以預見的結果。
確實墊高了平台的經營成本
無可否認的是,專法確實墊高了平台的經營成本,此屬客觀事實。依專法規定,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報酬不得低於45元,外送服務期間換算時薪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1.25倍(約245元),二者取其高,且將隨最低工資逐年調升。此外,平台尚須提供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須設置不低於三人之獨立申訴小組並負告知說明義務。凡此種種,無一不增加平台之遵法與營運成本。更關鍵者,專法將「每筆訂單」限定為單一取件與送達地點,實質使疊單喪失經濟誘因,過去藉路線整合、共同成本分攤所節省之費用,於新法下勢必反映為單位成本之上升。
外送工會主張,平台不得以專法為由調漲對店家的抽成,否則即屬損害店家與消費者權益云云。然而,成本增加終將反映於價格,此為市場運作之常理。法律從未禁止成本之轉嫁,理性的企業經營者,殆無可能於成本結構改變之際,選擇放棄利潤或自行吸收成本。而外送市場本質上為連結平台、外送員、店家與消費者之四方關係,當平台與外送員一端之成本因法律而墊高、又經法律鎖定時,成本結構之變動,於合理企業經營之視角,自然得於其他端進行調整,其結果非反映於對商家之抽成,即反映於對消費者之費用增加或福利減少。
如此價格變動是否真如外送工會主張屬違法行為?實則不然。公平交易法所禁止者,除違法的聯合行為外,原則上並無針對價格決定之限制。固然於獨占事業有所謂不當價格決定,惟相關案例少之又少,單純因所謂「超額利潤」裁處之事例更幾不存在(何謂超額利潤本身即難以界定)。當然,具市場力量之事業未經協商而無故恣意變更交易條件,有可能成為公平會關注之態樣,然而這絕非意味交易條件一律不得變動。專法之施行,其實正構成平台調整交易條件之合理事由,業者可以相關法遵成本之上升,論證此次調漲並非欠缺合理事由之恣意調漲,而係基於成本結構變動之合理反應。
於經濟學原理上,任何價格管制均將影響市場之運行,嚴重則將破壞市場。於外送專法下,備受討論者厥為疊單之議題。所謂疊單,即一對多、多對一或多對多之外送型態,最常見者即一家店家之商品同時送給不同消費者。而專法第5條要求外送平台就「每筆訂單」給付不低於最低工資1.25倍之報酬,立意雖在保障外送員,然而於疊單之情境,卻將出現顯不合理之狀況。
舉例而言,同一店家之餐點須送往A、B、C三地,送達A需20分鐘,A至B、B至C各再10分鐘。若按「每筆訂單」分開計算起迄,三單分別需時20、30、40分鐘,而外送員實際服務期間為40分鐘,但此時若依專法規定,平台卻須就40分鐘的實際外送服務期間支付90分鐘(20+30+40)之報酬,憑空多出之時間即所謂「幽靈工時」,而此外送員獲得的幽靈工時報酬,最終將由平台、被轉嫁之店家與消費者共同負擔。
「每筆訂單」獨立計價並不合理
另外,專法亦設有45元最低起跳價,也是「每筆訂單」獨立計價,但這在疊單的情形並不合理,因為最低起跳價要保障的是極短路程,但疊單顯然不是極短路程之情境。如此機械法規適用下,猶如三人順路同乘一輛計程車,卻被要求各自支付一次起跳價,並就中間共同路段更跳表計費三次。明明僅行駛一趟、共用同一路段,計價卻按三趟計算,如此造成報酬計算與實際外送服務時間脫鉤,實違反立法本旨。
疊單原是為使一趟行程發揮最大效益,讓店家免於爆單久候、消費者縮短等餐時間,而平台則可藉由演算法訂單之安排提升平台運作效率及節約整體成本,而該被節約的整體成本,實非單純歸屬於平台之經濟利益。若強制單單獨立計價,無異宣告演算法之順路效益歸零,媒合效率不升反降,而平台整體成本之提高亦由外送員以外之其他三方承擔,則漲價自然無可避免。
既然專法之立法已成定局並實施在即,接下來應思考的就是主管機關如何進行法律解釋適用,以及平台還有哪些因應措施,可合理且公平分配因專法而增加之成本。其一,疊單之計價應採目的性限縮,使法律回歸其立法目的,而非機械適用文義,致生外送員之重複得利。核心概念即報酬應綁定「時間」要素,重複路段之幽靈工時不應計價,且最低起跳價應僅計算一次。
其二,宜重新檢視平台與外送員間之關係。蓋外送平台之本質為仲介,其撮合消費者、店家與外送員間之交易,於三方成交後收取成功報酬,此為外送市場得以運作之基本邏輯。消費者享受媒合須付服務費、店家須受一定抽成或負擔上架費,則何以外送員一方得僅享仲介之結果與法規保障,卻無須支付任何對價?因此平台亦得思考對外送員徵收媒合費或平台使用費。舉例而言,於若干特定態樣下(例如機械適用法規下對疊單的不合理計價),平台就外送員因法律而獲得之重複或超額報酬,亦得向其收取相應之媒合費,如此即可避免此成本僅由平台、店家與消費者分攤之不合理情況。
其三,倘立法者仍認有價格管制之必要,並使平台負擔特定法律上義務,至少須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說明該手段確有助於達成公共目的,且係侵害最小之手段。舉例而言,若設定最低報酬係為避免削價競爭、維持服務品質(一如計程車費率管制之思維),即應置於「特別犧牲」之脈絡下,正視平台為公共目的所受之犧牲是否應有合理補償,而非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無限上綱。
專法7月21日即將上路,結果如何,很快就會由市場給出答案。如何避免四輸局面,有賴主管機關如何執法之智慧,以及平台參與者對於平台運作的正確理解,並於對市場的正確理解下共同思考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