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狼父與妻子、女兒們共同居住在屏東縣,案發時大女兒才升上國小三年級,卻被狼父在客廳等處強行撫摸胸部,並以手指插入口中抽動,甚至將其抱在大腿上脫褲強行性侵得逞,至長女國小畢業為止,共慘遭狼父猥褻高達163次、性侵5次。
檢警查出,二女兒也在升上國小四年級後遭狼父在住處不顧其閃躲抗拒,強行撫摸、搓揉胸部逞慾;三女兒則是在就讀小三期間,多次在住處被父親上下其手,撫摸揉捏胸部,甚至變本加厲,以生殖器磨蹭三女下體,致使3幼女長期生活在父親的性暴力陰影中。
屏東地院審理時狼父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認以他悖逆人倫、反於綱常,利用親情信賴長期加害,對幼女身心造成至深且鉅的創傷,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共判處175罪,其中性侵5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猥褻170罪各判處3年8月至3年11月不等,累計判刑達663年。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日前審結,維持原判。


